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结果的正式文书。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民事判决书模板,用于说明其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点。请注意,实际案件中的判决书会更为详细和具体,且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简要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辩称:……(简要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详细叙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判决的理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结果的第一项);
二、……(如有多项判决结果,继续列出);
三、……(如涉及诉讼费用负担,说明负担方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判员/审判长: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请注意,上述模板仅为示例,实际民事判决书的撰写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要求,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撰写或阅读民事判决书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理解和指导。
判决书
判决书示例
(模拟案例,仅供参考)
法院名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XX中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张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五独任审判,于2023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XX月XX日,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XX月XX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归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辩称:
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同时,被告认为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故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XX月XX日,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22年XX月XX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虽然双方并未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五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书记员:赵六
注意:以上判决书为模拟案例,具体案件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