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政策 法律法规 综合类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

2021 年 第 1 号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3月12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文清

2021年4月26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公民因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六)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一)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二)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三)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四)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调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四)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五)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一)进入有关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技术检查;

(二)使用专用设备,对有关部位、场所、链路、网络进行技术检测;

(三)对有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进行远程技术检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测,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测范围等事项。

检查检测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检测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检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测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不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

行政法规

民法

商法

执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

刑法

诉讼法

法律目录

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

立法

智慧律所

规章制度

经济法

司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法院

法院传票

传票案由

传票被传唤人

审判庭

审判员

审判庭书记员

法院应诉通知书

合同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院告知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通知书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原告

起诉状被告

答辩状

法院举证通知书

证据目录清单

借款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资产保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律师服务费

诉讼费

诉讼

起诉

打官司

网上起诉平台官网

诉讼平台官网

上诉

民事判决书

中国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