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四章 离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章 收养 |
第二章 结婚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 |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 |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