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四章 离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章 收养 |
第二章 结婚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 |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 |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